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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闲置土地如何延长动工开发期限

来源:东莞市国土资源局网站

 一、办理条件

1、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2、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3、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4、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5、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6、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7、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

8、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9、非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开工的,但尚未形成土地闲置的,用地单位应在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延期动工申请;已形成土地闲置的,在闲置土地认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

二、所需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变更申请、审批表(一表通);

2、《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复印件);

3、《闲置土地认定书》(复印件);

4、已经闲置地处置的同时提供: a、处置闲置土地告知书(复印件); b、土地闲置费缴付凭证或免征闲置费证明(复印件);

5、土地闲置并符合申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的举证材料原件(3个月内有效)。如因规划原因闲置,须由镇规划部门和市城乡规划局出具原因说明,;如因镇一级政府原因导致不能报动开发的,需提供镇党政联席会议关于宗地不能如期动工开发原因的会议纪要);

6、目前报建进度的相关证明材料及下一步的报建计划(原件);

7、用地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8、限期开发保证书(原件);

9、原土地证或批复(复印件);

10、《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11、上一年度延期动工的批复(复印件)(上一年度已获得延期动工的提供);

12、土地抵押、查封查档材料(由市局查询);

13、现场照片(1个月内);

14、数字化地形测量红线图(原件,测量队签章)。

三、办理流程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持所需材料向宗地所在地国土资源分局窗口提交申办延期动工的申请材料,提出延建申请;

2、国土资源分局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后加具初审意见,并上报当地镇街人民政府审核;

3、国土资源分局持所需材料上报市国土资源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办理;

4、市国土资源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批;

5、报呈市财政局审批;

6、报呈市人民政府审批;

7、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四、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说明:30个工作日,无法定办理期限,以承诺时间为准。

五、常见问题解答

申请办理闲置土地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手续的条件有哪些?

1、依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依法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一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二是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2、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需要以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方式处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证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可申请办理延期动工:一是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二是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三是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四是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五是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六是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七是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或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的第二种情形,也适用以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的方式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