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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人民如何申报扶养中国大陆亲属

 一、纳税义务人申报大陆配偶及扶养大陆亲属应检附:(一)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二)当年度亲属关系证明:向大陆各县、市涉台公证处办理报税用途之亲属关系公证书,内容应包括大陆配偶及受扶养亲属之姓名、性别、籍贯、职业、出生日期、住址、居民身分证编号、与申报扶养人之关系、颁发日期等项目。

二、申报扶养大陆子女、同胞兄弟妹(系指年满二十岁仍在校就学、身心障碍或无谋生能力者)应检附(一)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二)在学证明公证书,内容包括学生姓名、出生日期、住址、就读学校名称及期间等项目;或(三)残障或重大疾病就医尚未康复无法工作或须长期治疗的证明之公证书,内容包括姓名、出生日期、性别、残障状况(或病名)期间(残障或诊疗期间)及证明日期等项目。

在取得上述公证书正本后,应经海基会完成验证,再提供稽征机关核认。

纳税义务人曾依规定检附应海基会验证之申报证明公证书,申报扶养大陆亲属免税额并经稽征机关查明属实之案件,其申报扶养大陆之亲属,嗣后如于综合所得税课税年度内来台探亲,纳税义务人于次一年度办理该课税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得检附移民署核发予其大陆亲属之入出境许可证复印件作为证明文件,列报扶养大陆亲属之免税额。惟嗣后各年度为证明该亲属仍存活,仍应逐次检附经海基会验证之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