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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右法讯第201701期

 

新法速递

    1、《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2017年1月12日颁布)

    通知继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16年9月3日)将外资企业准入批准审查制度变更为备案登记加负面清单的形式后,就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放开相关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如银行类金融机构、采矿业领域等)等进行了相关细化。

详细内容可参阅全文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7-01/17/content_5160624.htm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号)(2017年1月19日颁布)

    通知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12个试点城市行政区域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方案进行了规定。试点内容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

   (1)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2)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统一征缴。

   (3)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4)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等保险待遇不变,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详细内容可参阅全文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7-02/04/content_5164990.htm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7〕2号)(2017年1月20日颁布)

    指导意见主要围绕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问题作出相关规定。包括:

   (1)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条件:①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②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③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管辖: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另就执转破案件所需移送资料和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与受理的期限做了相应规定。 

详细内容可参阅全文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512.html

 

案例1:偷吃公司的一个面包竟被“炒鱿鱼”是否合法

案情:

陈某原为某大型连锁超市(以下简称超市)的销售人员,在上班期间偷吃了超市用于出售的一个面包。超市遂以其行为严重违纪而依照《员工手册》 “偷窃或非法占有顾客、供应商、公司或其他员工的财物,无论价值多少属严重违纪行为”之规定,单方面解除了与陈某的劳动合同。陈某不服,要求超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双方因此引发纠纷。

本案经劳动仲裁并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超市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无需向陈某支付赔偿金。

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情形包括“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本案中,超市《员工手册》的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且已经劳动者签字确认,可作为用工管理依据。加之考虑到该超市作为大型零售企业对销售人员的管理难度及严格管理的必要性,其《员工手册》不计财物价值将所有偷窃或非法占有公司财物行为规定为严重违纪行为并无不妥。故,超市以陈某偷吃超市面包属于严重违纪行为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无需支付陈某赔偿金。

提示:

根据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以员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至少需证明以下事项:1、存在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2、员工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3、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有别于一般违纪行为,构成严重违纪。司法实践中,针对盗窃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纪行为的判断,大致存在以下三种模式:(1)员工只要存在盗窃行为,不论价值大小,均可构成严重违纪;(2)员工存在盗窃行为后,需要综合考虑员工的过错程度、所盗物品的价值等因素来判断是否构成严重违纪;(3)只有当员工盗窃公司财物达到一定价值时才认定为严重违纪。

故,针对员工盗窃行为,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行为影响、处罚措施的合理性、是否具有可预测性等合理进行规定。在员工存在盗窃情形的,应保留好相关证据,避免依规章制度行使解除权利而反被认定为违反解除承担赔偿金的风险。 

 

案例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厂房出租的,租赁合同无效

案情:

谢某与东莞某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于2008年6月1日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谢某承租位于合作社辖区内某工业区的厂房、宿舍、空地及厂房配套设施(厂房、宿舍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于生产经营,每月房租为8万元。租赁期间,谢某经合作社同意后,在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情况下在空地上新建了一栋两层厂房。后因谢某拖欠合作社租金110万元,合作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谢某支付租金,谢某反诉要求确认《厂房租赁合同》无效,谢某无需向合作社支付租金,并要求合作社承担其新建厂房的损失人民币350万元(谢某新建的两层厂房经鉴定其建造价格约为350万元)。

本案经法院审理后认定合作社与谢某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无效,谢某需参照租金标准支付合作社场地使用费110万元,合作社需支付谢某厂房扩建费用损失175万元。

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1)《厂房租赁合同》的效力;(2)《厂房租赁合同》无效后,谢某应当承担的场地占有使用费如何计算;(3)《厂房租赁合同》无效后,谢某新建厂房的损失如何分担。

(1)本案中,因案涉争议的地块以及建筑物无任何规划报建手续,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故本案《厂房租赁合同》无效。

(2)虽然案涉《厂房租赁合同》无效,但谢某在返还厂房、宿舍等租赁物前一直占有和使用相关租赁物,故其应当支付相应的占有使用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故本案中法院参照《厂房租赁合同》中关于每月租金8万元的标准判决谢某承担相应的占有使用费并无不当。

(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本案中谢某新建的厂房是经合作社同意后扩建的,但其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故双方应按过错分担扩建的造价费用。法院综合考量双方的行为,认定双方应负同等过错责任,并判决合作社支付谢某厂房扩建费用损失175万元并无不当。

 

时事评析:从老虎咬人事件浅谈动物侵权责任

 

2016年7月23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咬人的余温还未散尽,2017年1月29日,宁波雅戈尔动物园再次发生了游客因逃票从后山翻入虎园,并被数只老虎撕咬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件。本次事件引发了社会各界人士就“老虎、动物园、游客谁之过”、“老虎咬人后如何赔偿”等问题的热议。笔者从法律的角度就动物园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方面进行相关评析。

一、如何判断动物园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故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的,采取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一旦发生动物致人损害的,首先推定动物园具有关过错,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动物园能够证明其已经尽到了管理责任的除外。当然,如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动物园的责任。

二、宁波雅戈尔动物园是否尽到管理职责,游客是否存在过错?

《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并没有明确动物园管理责任的范围,但该管理责任的范围应当是有边界、有限度的,而非就常人可以预见、避免、处理的风险全部涵盖。司法实践中,动物园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情形一般包括:

第一,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如动物馆舍不具备抗破坏的能力,导致动物冲出馆舍致人损害的情形;围栏设计不科学,游客能够随意翻越情形。

第二,监管不到位。动物园没有妥善安排工作人员对园区内游客游览情况、动物活动情况进行排查,没有相应的应急措施对游客予以保护。

第三,未尽到安全警示义务。园区内没有警示标语、警示牌等。

本案中宁波雅戈尔动物园将虎园与游客参观区用一条数米宽的河流进行了分割,并修葺了足够高的围墙,已足以确保在正常情况下老虎无法侵害游客的生命与健康权,另在事故发生后动物园的工作人员也已穷尽了相应救援手段,但其是否尽到了安全警示义务等不得而知,故并不能完全排除其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可能。而本案中的游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却为了逃票铤而走险翻越园区数米高的围墙最终不慎落入虎园被老虎撕咬致死,显然存在重大过错。

三、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范围包括哪些?

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范围与一般侵权行为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范围相同,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要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的抚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致人死亡的,还会涉及到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以上,是动物园动物侵权的相关问题,那么日常生活中,工厂饲养“看门狗”、个人饲养宠物致人损害又将面临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第一、采取无过错责任,即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不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无过错,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二、因未采取安全措施或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致他人损害

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动物因第三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他人损害的,受害人有

权请求饲养人或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在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动物在丢失或被遗弃期间造成的他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者仍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