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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右法讯第201612期

 新法速递

    1.《文化部关于印发<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6)33号]

    2016年12月2日文化部印发了关于《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了纳入管理的网络表演及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的范围,要求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办法》同时明确了网络表演经营单位的责任,包括:

    1、对网络表演的内容进行审查监管(不具备监管能力的,不得开通表演频道)。网络表演的内容不得含有以下方面内容:(1)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暴力、低俗,摧残表演者身心健康的;(2)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用户的;(3)以偷拍偷录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4)以虐待动物等方式进行表演的;(5)使用未取得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文号或备案编号的网络游戏产品,进行网络游戏技法展示或解说的;(6)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的。

    2、加强对表演者的管理(要求表演者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采取面谈、录制通话视频等有效方式进行核实。并依法保护表演者的身份信息)。

    3、履行开通表演频道的备案程序或前置审批程序。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为境内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的,应当于表演者开展表演活动之日起10日内,将表演频道信息向文化部备案;为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并向公众提供网络表演产品的,应事先取得文化部的批准。

    4、其他包括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完善用户注册系统、建立内部巡查监督管理制度对网络表演进行实时监管、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定期报送自审信息、对表演频道采取针对性管理措施(在表演频道内及表演音视频上标注经营单位标识等信息)等。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违反《办法》相关条款的,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2.《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6〕1712号]

    2016年12月8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就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进行了复函(以下简称复函)。复函中指出在尚未对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作出法律安排前,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可按以下过渡性办法处理:

   (一)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权利人不需要专门提出续期申请。

   (二)不收取费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收取相关费用。

   (三)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此类住房发生交易时,正常办理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写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并注明:“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6﹞1712号)办理相关手续”。

    3.《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2016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及相关事项进行通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通知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就涉及农业水利、能源、交通运输、信息产业、原材料、机械制造、轻工、高新技术、城建、社会事业、外商投资、境外投资方面相关项目的核准、备案机构,办理核准、备案的程序中相关环节等进行了规定。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

    2016年12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建设个人诚信体系、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与信用修复机制、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推进个人诚信信息共享使用等作出了指导意见。 

    5.《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

    2016年12月23日两高颁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解释》的修订,是自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司法机关就环境污染犯罪第三次出台专门司法解释(2006年、2013年均出台过关于环境污染犯罪的司法解释)。主要亮点如下:

   (一)就《解释》中的“二年内”、“重点排污单位”“生态环境损害”等作了名词解释,有利于《解释》的理解、贯彻、实施。

   (二)较2013年司法解释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认定的14项情形进行扩充至18项,增加了包括“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等入罪情形。

   (三)突出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犯罪的惩处。行为人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四)突出规定了对环境犯罪证据的收集和使用。《解释》明确规定环保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取消了监测数据需经省级环保部门认可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 

    6.《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

    2016年12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意见围绕企业简易注销制度,企业简易注销适用情形、禁止适用情形,办理简易注销的程序及所需要的申请材料等方面作出了指导性意见。

 

案例一:员工早退4小时后出车祸是否属于工伤

案情:

    崔某是佛山某电子厂员工。2015年某日崔某值夜班,工作时间为当天晚上8点至第二日早上8点,但其在未得到任何批准的前提下私自于凌晨4时许离开公司,并在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崔龙海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后当地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崔某受伤不属于工伤。崔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及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崔某早退4小时的回家途中,不属于合理的上下班途中,人社局的认定崔某受伤不属于工伤的结论合理。 

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上下班途中”应理解为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本案中崔某在距离规定的下班时间还有4小时的情况下,未向任何人请假也未得到任何人批准便擅自早退离开公司,其行为显然不是发生在合理的下班时间。法院以此来判断崔某不属于工伤显然是正确的。

思考:

    本案中崔某因早退4个小时而被认定为不属于合理的上下班途中,那假设崔某仅早退4分钟呢?

法律上并未就“合理时间”的具体区间做相应规定,所以实践中就员工早退行为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依然存在争议,而争议的中心就是早退多久属于合理时间或不合理时间。面对这一争议点,法官通常是在考量了社会大众对早退时间的容忍度后依照自由裁量权来做出适当的裁决。

 

案例二:饮酒需谨慎,“陪酒”更需谨慎

案一:

    赵先生与数十年未见的大学同学李先生重逢,甚是激动,将多年珍藏的好酒拿予李先生分享。李先生虽酒量不佳但见好酒难得,也畅饮数杯并多次表示不能再喝了。赵先生则称多年未见一定要喝个痛快,李先生受此“鼓舞”与赵先生豪饮数杯后不幸因酒精中毒离世,法院判决李先生自己承担60%的责任,赵先生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分析:

    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或明知对方身体有疾病,对方已经明确表示身体不适的情况下仍然劝对方饮酒者,要承担由劝酒引起的责任。本案中李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饮酒行为负责,故李先生应承担大部分责任。但赵先生在明知李先生已不能再喝的前提下,仍继续劝酒,存在明显过错,应该就其过错行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案二:

    李先生等6人与王先生一同饮酒,王先生因酒量不佳倍感不适,在饭局中途向李先生等人告别后独自回家,谁知在上楼梯时不慎摔伤并产生数万元医疗费。法院判决王先生自己承担70%的责任,剩余同桌饮酒6人分别承担5%的赔偿责任。

分析:

    明知对方喝醉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在无人照顾的情况下存在危险,清醒酒友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醉酒者一旦出事,清醒者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朋友间共同饮酒,属于社交层面的情谊行为,相互有安全保障“注意义务”。本案中王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行为负责,故应承担大部分责任。但李先生等数人在明知王先生倍感不适的前提下未履行王先生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应该在自己过错的范围内承担小部分责任。 

案三:

    赵先生生日当天约了好友李某庆生,席间两人均喝了不少白酒及啤酒,事后赵先生劝李某不要独自开车回家,但李某不听劝阻,在其独自开车回家的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不幸离世。法院判决李某自己承担90%的责任,赵先生承担10%的责任。

分析:

    对于友人酒后驾车未尽劝阻义务的,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本案中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饮酒及不听劝阻酒驾的行为需要承担绝大部分责任。赵先生对于李某的酒驾行为虽有劝阻,但是未达到应有效果。虽无法确定赵先生是否有过错,但是根据“公平原则”判决赵先生在合理范围内承担部分损失也是正确合法的。

案四:

    白先生因朋友杨某生日,邀约共同好友数名到白先生家为杨某庆生。席间杨某隐瞒了自己已服用头孢的事实并主动向大家敬酒,事后白先生将其送回家中,杨某在休息的过程中因心力衰竭死亡。法院判决杨某自行承担90%的责任,白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剩余数人共同按照比例分担5%的赔偿责任。

分析:

       宴会的组织者应当确保参加宴会的每个人的安全,醉酒者一旦出现意外事故,酒宴组织者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中杨某对于其自身隐瞒已服用头孢而饮酒及主动敬酒的行为应当承担绝大部分责任。白某作为组织者虽无明显过错但应确保每个参加宴会人的安全,故应该承担相对较大的责任,其他共同饮酒者虽无有过错,但是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其在合理范围内承担部分损失也是正确合法的。

       春节将至,亲朋好友相聚必然少不了美酒相伴,但近年来因劝酒产生的法律纠纷屡见不鲜。故请大家在对自身喝酒行为负责的同时,还需对酒桌上其他人的生命健康担起责任。

 

时事评析: 

全方位围剿电信网络诈骗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来势汹汹,愈演愈烈,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扰乱正常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犯罪问题。电信网络诈骗突破了传统犯罪空间范畴,犯罪情形具有跨区域性、远程非接触性,且地域化色彩相对淡化,故怎样从法律层面上进行打击和严惩都面临着不同程度的难题。2016年12月19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充分考虑了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困难,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就电信网络诈骗等相关内容进一步进行了细化。以下,结合上述司法解释及《意见》,就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相关惩处情形进行简要分析。

    一、发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现实中,不法分子使用现代化智能通讯工具从事电信网络诈骗,导致犯罪证据难以收集,《意见》在充分考虑该种情况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了(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2)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3)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以便能在最大范围内依法严惩犯罪行为。

    二、因诈骗导致他人死亡或精神失常的将被严惩

    2016年8月21日,女大学生徐玉玉因被诈骗电话骗走学费9900元,伤心欲绝,最终导致心脏骤停不幸离世。为使犯罪分子的恶行得到严惩,《意见》明确指出了因诈骗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等10种“酌情从重处罚”情形将从重处罚。

    三、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

    电信网络诈骗中的犯罪分子往往因对受害人的个人信息甚至家庭信息了如执掌,而轻易获取了受害人的信任,从而达到成功实施诈骗的目的。追根究底,是在大数据时代下的公民个人信息得不到相应保护而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对此《意见》中写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构成数罪的,依法予以并罚。

    四、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告人将严控适用缓刑

    因电信诈骗犯罪成本较低,导致犯罪分子以此为职业,且手法隐蔽、反侦查能力强,传染面大。为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意见》中指出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更加注重依法适用财产刑,加大经济上的惩罚力度,最大限度剥夺被告人再犯的能力。

    五、明知是诈骗财物而获取的依法追缴

    为了最大限度的弥补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意见》指出,除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外,即使被告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的,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然予以追缴:(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4)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明确管辖电信诈骗案件的公安机关

   《意见》明确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同时列明了犯罪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的范围。另外,《意见》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对于公安机关并案侦查、指定立案侦查等也予以明确。

    以上,《意见》的发布,顺应了当前法制要求,对严惩犯罪分子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具有重大意义。